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某公司员工因未按公司要求转发朋友圈被罚款并开除一事引发关注。对此,法院认为,朋友圈具较强私域性,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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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员工未转发朋友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6月,某妇产医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制定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方案,要求全体员工每日向医院微信推广小组推荐社会上关注度较高、女性关注的文章或者链接,供小组讨论后推荐给医院筛选,个人考核对微信号粉丝在200人以上视为有效。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或者推送某妇产医院微信链接,每月被扣除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2021年8月30日,某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某妇产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00元、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双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朋友圈具较强私域性 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某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但总经理办公会不能代替职工代表大会,某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的通知不应视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某妇产医院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并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审法院遂判决某妇产医院支付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某妇产医院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场员工:公司和员工之间要互相尊重
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但现实中遇到此类情况时,究竟是“转”还是“不转”,不少职场员工对此表示也很头疼、无奈。5月7日,华商报记者采访多位职场员工,听听她们对此怎么看,如何应对。
1、转发觉得很无聊 不转又怕领导有意见
小刘今年25岁,在西安一家网络公司上班,对于领导要求转发朋友圈的事情,小刘表示,他朋友圈中都是家人、朋友和同学,大家的生活和他的工作内容完全不沾边,有时候领导一次就让员工转发好几条链接,朋友甚至会开玩笑的说把他屏蔽掉。“朋友圈是分享生活的地方,转发这些链接我会觉得没什么意义,但是同事都会转,我不转的话又担心领导会对我有意见。”小刘说,对此也非常头疼,现在想注册一个微信工作号,这样既不耽误工作也不影响正常生活。
2、朋友圈属于个人空间 和上级有过沟通
“领导会在工作群里让我们转发一些公司宣传方面的链接,但我朋友圈里从来只发布一些我个人的日常生活,属于我的个人空间,所以我对此态度很坚决不转发。”在一家服装设计公司上班的陈女士说,她的上级也是一名比较新潮的年轻人,转还是不转也不会有硬性要求,“我一次闲聊时和上级专门说过这个事,说明了我的态度,他对于我的想法也欣然接受,我觉得公司和员工之间要互相尊重,多倾听一下双方的意见才能良性发展。”
3、转发也算支持自身和公司工作
王先生在某公司从事宣传方面工作,因为工作需求,他经常需要在朋友圈中转发公司的宣传推送,并且每天一转就是好几条,“朋友圈看到有人转发刷屏,我自己也会觉得很反感,所以一般发和工作有关的朋友圈时,我会将与工作无关的好友屏蔽掉,同事和客户还是能看到我的朋友圈。”王先生说,公司会要求员工转发朋友圈,他认为动手转发一下也没什么,这也是支持自身和公司的工作和发展,但不要频繁在朋友圈“刷屏”就好。
>>律师说法:随意干涉朋友圈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卫东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微信朋友圈具有很强的私密性,非经本人同意,他人以及工作单位不能随意干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非经前述程序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事件中公司要求员工转发朋友圈缺乏合法的制度依据,以未转发朋友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
“工作中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转发朋友圈要遵循自愿原则,即征得员工个人同意。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内容需要员工转发朋友圈,则需要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公示或告知员工。”张卫东说,对于员工来说,在入职时用人单位没有制度规定的,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因此扣除绩效、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采取向工会、劳动监察反映,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认为,因为劳动者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去转发朋友圈,进而被罚款以及次数累积较多的时候遭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明显是将员工发朋友圈作为一项劳动制度和劳动纪律,以此上升到了公司管理层面去考核劳动者。如果这种制度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也没有明确表态愿意接受这样的制度,那这样的制度其实是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效果,若强行解除则属于违法解除。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进行合法、合理管理,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性’解除最后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朱长江说。
>>网友热议:发朋友圈成为工作一部分
@Mr_陪我去流浪: 我负责我们单位的公众号运营,从来不会让大家转发,做的好的推文,职工喜欢的、感兴趣的,大家自然会转发,如果大家都不转发,说明我们做的不够好,问题在我们。
@落墨灵魂:合同法里可没有不发朋友圈就可开除这条,判得好。
@好帅的爸爸: 我们也转发,大家积极性也不高,突然有一次所有转发的老板给每人200块。后悔死那些没发的。老板偶尔也发钱激励下。
@Atmosphere荼靡: 我们公司也正在把发朋友圈算入kpi考核里……
@橙橙fish: 非常讨厌微信整出来的这个朋友圈,工作和生活已经没有边界了,企业要求发朋友圈成了工作的一部分。
@不帅不收钱的我: 正常啊,我就做这个工作的,配合一下公司宣传也无所谓,没必要为这点小事跟公司做对。
华商报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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